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秀穎(原名沈秀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1,600 元之依據(契約或
法律上依據)為何?違約金、手續費之金額數額各為何?各
如何計算(請列出計算式)?釋明債權計算明細為何以費用
列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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