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056號
TPDV,106,司促,15056,2017091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秀穎(原名沈秀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違約金暨手續費新臺幣1,600 元之依據(契約或
  法律上依據)為何?違約金、手續費之金額數額各為何?
  如何計算(請列出計算式)?釋明債權計算明細為何以費用
  列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