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交簡字,92年度,651號
TNEM,92,南交簡,651,200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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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交簡字第六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四七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訊據被告於警訊中辯稱:意識非常清楚,可以安全駕車等語。經查:被告對於右 揭時地酒後駕車之事實於警訊中自白不諱,並有證人李宗宇廖家偉於警訊中證 述明確,且有酒精濃度測試紙、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圖、台南市 警察局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 ㈡各一件、現場蒐證照片十九張在卷可稽。另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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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