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龍德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縣長)
右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佰參拾貳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九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二分之一。二、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共繳納郵費計新台幣(以下同)五四四元,扣除退 還聲請人郵費一四九元,計支出郵費三九五元;連同本件程序費用郵費六八元, 計四六三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二三二元(四捨五入)。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林 金 本
法 官 黃 秋 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