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考選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原告不服考試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九一)考台
訴決字第○九三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事實概要︰緣原告甲○○參加九十年中央暨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 以下簡稱系爭考試)財稅行政科考試未獲錄取,於收受被告考選部寄發之成績單 後,申請複查各科目考試成績,復以「國文」科目閱讀測驗第二大題第六及第八 小題之標準答案有誤,向被告提出疑義,經被告就複查成績部分,調出原告各科 目試卷及測驗試卡核對結果,並無漏未評閱情事,且評定成績亦與成績單登載相 符,旋即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以選高字第○九一一四○○○七三號 書函檢附複查科目成績題分單復知原告;另就試題答案疑義部分,於同年月二十 日以選高字第○九一一四○○一○七號書函答復原告因已逾試題答案疑義受理期 限,被告不再受理。原告不服,認被告不予受理試題答案疑義違法不當,提起訴 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貳、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㈠、被告應將國文科第二大題第六小題標準答案更正為A或D,第八小題標準答案更 正為B。
㈡、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並命被告為錄取原告九十年度中央暨地方機關公務人 員升官等考試之行政處分。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
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參、兩造之爭點:試題疑義處理辦法有無違反授權明確性之原則而不應予爰用?一、原告主張之理由:
㈠、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 條規定,應考人對考試試題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規定期限內向被告提出。惟查,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係依據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務人員考試法授權訂定之法 規,原則上不得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然「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係依據公 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規定所訂定,係屬授權子法再授權之子法,並非由公務人 員考試法所授權訂定;且查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業經於九十一年三月二
十九日修訂,其中第十三條即已將有關「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依據規 定刪除,準此,「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已失所附麗而屬無效,被告仍爰 此規定作成處分,顯有違誤。
㈡、其次,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以觀,對於試題答案如有疑義, 應於規定期限內向被告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提出,故應考人如於收受成續單後 「方得知」考試結果且就考試答案結果有疑義者,自得對於考試成績結果併同予 以申復,核屬於法有據。
㈢、查「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授權母法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並無授權行政機關限制或剝奪人民之權利。況且「國家考試試題疑 義處理辦法」係規範「一般所有應考人」所為之規定,無從對特定之應考人發生 效力,且同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僅規定對於逾期提出申復者「不予受理」,然所謂 不予受理,係就試題疑義所為就應考人消極被動時之一般性規範,故倘被告明知 試題答案有明顯錯誤時,仍應主動更正錯誤,而不應將錯就錯。㈣、考試院函請被告送請系爭考試原命題委員會就原告試題疑義所作之說明,仍與坊 間一般流通之書籍見解有所不同。
1、「三王」釋義乙節,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撰之國語辭典撈係「三王」為夏商 周三代開國君主。一說夏禹、商湯、周文王;一說夏禹、商湯、周文王、周武王 」所以國文科第二大題第六小題標準答案更正為A或D均對。2、「以業諸侯」乙節,資料如后:(1)張高評教授主編『古文觀止鑑賞』敘明『 業諸侯』意謂『使諸侯成就功業』,『業,在此用作動詞,指成其事,立其業』 ,答案明顯證明原告正確。而又『古今文選』,市面上各大書城均未見蹤跡,經 查僅只是週刊裝訂成冊,於國家圖書館內不但無法即時借閱,或等候三十分鐘調 閱,甚且須於三天前預約,如此不普遍為一般人查得之資料,如何教原告心服口 服。(2)三民書局印行『新譯古文觀止』,「業,用為動詞,指成其事,立其 業」語譯為「斥逐賓客以成就諸侯」,謝冰瑩、邱燮文、林明波、左松超、應裕 康、黃俊郎、傅武光、黃志民等八人注譯。(3)文史哲出版社印行『古文鑑賞 集成』「業,在這裡作動詞用」『業諸侯』意謂「使諸侯成就功業」。(4)五 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印行『中國歷代散文集』『以業諸侯』意謂「業:動詞。意 即促成諸侯的業績」。(5)華文網股份有限公司『古文觀止』,譯文「驅逐客 籍人去成就別國諸侯的事業」,本書榮獲中國學術著作獎,文學博士遲嘯川、國 學名師謝哲夫、郭建球博士、顏建華、林雲、陶德富主編。(6)五南圖書出版 公司印行『古文觀止』語譯「來使別國諸侯建立功業」。(7)千華出版公司印 行『國文閱讀測驗精粹』,意謂「使諸侯成就功業。業,在此用作動詞,使成就 功業、事業之意」,法律顧問為呂沐基律師,典試委員為張定成、張以仁、葉國 良、王更生、賴明德、簡宗梧、呂凱、朱玄、蔡信發、林平和、廉永英、高柏園 、王曾才、曹伯一、周學武、陳慶煌、卓秀巖、曾厚成、卓播英等十九人。(9 )「以業諸侯」意謂「成就他國諸侯事業」不勝枚舉,解答卻誤為「事奉他國諸 侯」,所以第八小題標準答案更正為B。
3、按各類考試標準答案之正確性攸關應考人之權益至鉅,因此對各類考試試題發生 疑義時,應由獨立之專門審查機制擔任審查,方符法律公平正當妥適性要求,非
得獨由原命題委員擅斷自為,被告所為,顯有違誤。二、被告主張之理由:
㈠、查系爭考試係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至十八日筆試完畢,應考人如有試題或測驗 式試題答案疑義,依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二 條等規定應於同年月二十六日前向被告提出,原告於九十一年二月二日及十七日 始對公布之國文科目閱讀測驗第二大題第六題及第八題答案,向被告提出疑義, 顯已逾受理期限,與規定不合,先予指明。
㈡、惟考試院秘書長為期慎重,特將原告所提試題答案疑義,函請被告送請原命題委 員說明略以:「第六小題,依據大漢和辭典、四書集註、高明教授審訂『古文觀 止』、梁容若和齊鐵恨教授主編『古今文選』及張高評教授主編『古文觀止鑑賞 』等,綜合以上各家說法,『三王』之『三』應以夏、商、周『三代』之解釋為 宜,且周代聖王,歷代皆以文、武並舉,不宜解為『三位』。本選擇題為單一選 擇題,答案只有一個,當以『(D)夏禹、商湯、周文王、周武王』最為妥當。 第八小題,『以業諸侯』,依據梁容若、齊鐵恨教授主編『古今文選』『李斯∣ 諫逐客書』註:業,事也,即斥逐賓客讓他們事奉諸侯,因此答案(A)並無錯 誤。」經被告再檢視原告各科目試卷,未有漏閱或計分錯誤等情事,成績並無錯 誤,被告所為不予錄取之處分,並無違誤。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經查,原告固曾申請複查全部科目考試成績,惟經被告調出其各科目試卷及測驗 試卡核對結果,並無漏未評閱情事,且評定成績亦與成績單登載相符,而且以原 告上開成績顯不足以達到錄取分數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本件原告所爭執者, 係請求更正如訴之聲明所示試題答案,並重新評閱計分,蓋原告應在被告重行評 閱計分之前題下,始有依據重行評閱計算分數之新事實,以爭執是否錄取系爭考 試。原告係對下列兩函表示不服:①被告就複查成績部分,所為九十一年二月六 日以選高字第○九一一四○○○七三號書函(實質應係對不為錄取之通知不服) ;②被告就試題答案疑義部分,於同年月二十日以選高字第○九一一四○○一○ 七號書函,答復原告因已逾試題答案疑義受理期限,被告不再受理。茲因原告起 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為不完足不明暸,經本院行使闡明權,原告更正其訴之聲明 如事實欄所載,此有本院準備期日及辯論期日筆錄可稽。又試題之更改答案及重 新評閱計分,係考試主管機關作成考試是否錄取行政處分前之準備或先行行為, 尚未對外發生法效果,為行政事實行為,則原告更正試題答案之請求係對行政事 實行為之請求,其訴訟形態應為行政訴訟法第八條之一般給付訴訟,本件原告除 提起撤銷訴訟以撤銷未錄取之行政處分,又請求系爭考試應予錄取之行政處分之 課予義務訴訟,並有就試題疑義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必要,先予敘明。乙、實體方面:
一、按行為時(以下同)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應考人於考試後 對各類試題或測驗題之答案如有疑義,應於規定期限內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 務機關提出。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由考試院定之。」復按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 法第二條規定:「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
如有疑義,應於該次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七日內(郵戳為憑),以書面向 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第一項)… 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及應載明事項均應於各該考試應考須知中載明。應考人提出試 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第三項)」上開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授權法規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 三條雖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刪除,但係為配合典試法第二十二條已規定同一 內容而予刪除,亦即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授權已提升為法律層次 ,被告雖於九十二年元月二十四日另依典試法第二十二條授權訂定發布「國家考 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故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授權條文雖刪除, 但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並非當然無效,原告以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授 權條文業已刪除,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為無效云云,顯係誤解。二、原告甲○○參加九十年系爭考試財稅行政科考試未獲錄取,於收受被告考選部寄 發之成績單後,申請複查各科目考試成績,復以「國文」科目閱讀測驗第二大題 第六及第八小題之標準答案有誤,向被告提出疑義,經被告就複查成績部分,調 出原告各科目試卷及測驗試卡核對結果,並無漏未評閱情事,且評定成績亦與成 績單登載相符,旋即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以選高字第○九一一四○ ○○七三號書函檢附複查科目成績題分單復知原告;另就試題答案疑義部分,於 同年月二十日以選高字第○九一一四○○一○七號書函答復原告因已逾試題答案 疑義受理期限,被告不再受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主張:國家 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授權母法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已刪除其制定之依據 ,且未授權其得限制應考人之權利義務,該辦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屬無效。 被告爰此,不予受理原告對試題答案疑義之申復,顯屬違誤;又考試院函請被告 送請系爭考試原命題委員會就原告試題疑義所作之說明,仍與坊間一般流通之書 籍見解有所不同,自應更正試題答案云云。
三、本院判斷如下:
㈠、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雖規定:「‧‧‧‧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 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 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因大法 官解釋而在行政訴訟就法規審查業已行之多年,並不因行政程序法之施行而有所 不同,亦不因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使違反法律保留之法規具有效力。㈡、按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按規定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 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容許合理之差異,此與規範密度有關,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關於層級化法律保留闡釋甚詳,則法律保留之次原 則「法律授權之明確性原則」及「再授權禁止原則」亦應依此規範密度之原則判 斷之,是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九四號解釋文以:「授權條款雖未就授權之內 容與範圍為明確之規定,惟依法律整體解釋,應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主管機關 ,就營造業登記之要件、營造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行為準則、主管機關之考核管理 等事項,依其行政專業之考量,訂定法規命令,以資規範。」認為在此種情形並 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惟此一解釋文中同時亦認為如裁罰性之行政處分為涉及人 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規定。換言之,有關授
權明確性原則,因規範對象之不同而有不同之授權密度之要求。㈢、是以本件應以論者為:行為時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是否為涉 及人民基本權利重要性事項之規定?試題疑義處理辦法僅有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 細則第十三條之授權,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經查,考試程序中,除報名審查 、出題應試外,尚有評分、計算分數並決定是否錄取等等程序,可見試題疑義之 處理,僅係考試行政程序中之準備或先行行為,並非涉及人民基本權利重要性事 項之行政行為,而係考試行政程序之一細節性或技術性之過程而已,顯非重要事 項,自非法律保留之範疇,則上開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縱未經明確法律授權或再授 權,揆諸上開說明,亦為合法有效。況試題疑義申請有理由者,尚應依試題疑義 處理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處理程序,若試題疑義處理遲至評分後,而答案有變 動,勢必重評,造成分數及錄取者之變動,為求考試結果之儘速確定,與減少因 試題答案更改所導致重新錄取,對其他應試者之信賴利益,則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規定應於「該次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七日內」之規定,符合公務人員考 試法規定之全體意旨,應係立法者有意授權考試主管機關依其行政專業之考量, 所訂定之法規命令。是以行為時試題疑義處理辦法合乎公務人員考試法之規定, 本院自得予以援用。
㈣、另查上開考試有關試題疑義處理規定,業詳載於該項考試應考須知拾壹∣九,其 測驗式試題答案除於被告網站公布外,並刊登於中央日報。原告為應考人,自應 知之。查系爭考試係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至十八日筆試完畢,應考人如有試題 或測驗式試題答案疑義,依行為時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 處理辦法第二條等規定應於同年月二十六日前向被告提出,原告於九十一年二月 二日及十七日始對公布之國文科目閱讀測驗第二大題第六題及第八題答案,向被 告提出疑義,顯已逾受理期限,被告予以否准,自無不合。㈣、退一步言,考試院秘書長亦已將原告所提試題答案疑義,函請被告送請原命題委 員說明略以:「第六小題,依據大漢和辭典、四書集註、高明教授審訂『古文觀 止』、梁容若和齊鐵恨教授主編『古今文選』及張高評教授主編『古文觀止鑑賞 』等,綜合以上各家說法,『三王』之『三』應以夏、商、周『三代』之解釋為 宜,且周代聖王,歷代皆以文、武並舉,不宜解為『三位』。本選擇題為單一選 擇題,答案只有一個,當以『(D)夏禹、商湯、周文王、周武王』最為妥當。 第八小題,『以業諸侯』,依據梁容若、齊鐵恨教授主編『古今文選』『李斯∣ 諫逐客書』註:業,事也,即斥逐賓客讓他們事奉諸侯,因此答案(A)並無錯 誤。」被告公布之答案既有所據,自應尊重出題委員之專業,不容原告再引其他 資料為相反之見解,附此敘明。
㈤、此外,經被告再檢視原告各科目試卷,未有漏閱或計分錯誤等情事,成績並無錯 誤,被告所為不予錄取之處分,並無違誤。
四、從而,被告依首揭規定,否准原告試題疑義之申請及重為錄取之請求,並無不合 。訴願決定遞予駁回,亦無違誤,均應予維持。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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