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2年度,9181號
TPEV,92,北簡,9181,2003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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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九一八一號
  原   告 擎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印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十一萬四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二百五
   十四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一千二
   百零九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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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擎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