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929號
TPDV,106,司促,14929,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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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志豪
      鄭達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捌仟伍佰零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八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
  之○.八八一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七六三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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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