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理想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志豪
鄭達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捌仟伍佰零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八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
之○.八八一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七六三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