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游玉妹
法定代理人 趙榮華
監 護 人 趙榮華(即趙海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永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 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 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 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 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 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 、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 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 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依卷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聲請人 係主張相對人向被繼承人趙海亮承租房屋,因積欠租金、水 電、外牆廣告費用未給付,另相對人造成聲請人游玉妹精神 折磨耗損導致生命受損應為損害賠償,又因聲請人為被繼承 人趙海亮之繼承人,承繼上開債權,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 對人給付等語。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 人對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查被 繼承人趙海亮對相對人之上開租金、水電、外牆廣告費用債 權屬遺產之一部分,被繼承人趙海亮之繼承人,除聲請人外 ,尚有趙建中、趙建華二人,聲請人請求上開租金、水電、 外牆廣告費用債權,依法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始為合 法,惟因聲請人並未一併以趙建中、趙建華二人為聲請人, 聲請本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陳明以上開二人為聲請人,並提出聲請 人趙建中、趙建華之印文,聲請人於同年9 月20日收受,惟
逾期仍未補正,其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賠償精神折磨耗 損導致生命受損之損害賠償部分,僅提出聲請人游玉妹之病 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及本院104 度監字第380 號民事裁定及 其確定證明書等文件,並未具體釋明相對人如何導致其精神 上之損害,並提出足資釋明文件,此亦經本院前開裁定一併 命其釋明及補正,聲請人逾期未補正。綜上所陳,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未合且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