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917號
TPDV,106,司促,14917,2017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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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外桃源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永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俊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
  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
  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
  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民國(下同)104 年7
  月起之管理費總計新臺幣(下同)12,000元,惟依聲請人所
  提出之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其僅就其中10,000元為催告
  ,依上開規定,未經催告相對人繳納之管理費部分(即2,00
  0 元),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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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