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秋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玖佰零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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