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915號
TPDV,106,司促,14915,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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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秋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玖佰零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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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