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2年度,7305號
TPEV,92,北簡,7305,2003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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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七三О五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即陳力嫚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七三О五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
十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柒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由 原告同意被告向其辦理循環借款,借款額度最高以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為限 ,借款動用期間自九十年七月九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九日止,為期一年,期滿三 十日前,如被告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原告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 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期滿時亦同,借款方式應由被告申請GEORGE &MARY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憑卡辦理借款,且每動用一筆借款, 須繳納帳務管理費一百元,並約定利息自借款日起,於繳款期限內依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二五,逾期部分則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竟未依約清償本息,所 欠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截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為止,總計尚欠本金十四 萬九千九百六十一元、利息二千六百二十二元、帳務管理費二百元,合計十五萬 二千七百八十三元,迄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及交易記錄一覽表各乙份影本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中十四萬九千九百六十一元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素芸                   法   官 徐麗瑩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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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