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幻視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
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
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
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幻視數位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皓宇已於民
國106 年4 月2 日死亡,該公司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請依上開法條規定並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幻視數位行銷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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