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2年度,6401號
TPEV,92,北簡,6401,20030529,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六四О一號
  原   告 甲○○○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儀娉
  被   告 九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誠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六四О一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
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叁仟伍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叁佰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四日起,其中新台幣陸仟貳佰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得為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承攬被告發包之「淡水科學園區C棟內濕式石材 工程」,該工程已於八十七年底完工,依約保留款百分之十俟按裝完成且業主驗 收後支付九十天期票,茲因主已經業主驗收,原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向被告 請求支付該保留款十九萬七千三百十七元,並經被告於同年十一月五日簽收,依 約被告應支付九十天期限支票予原告,即告應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支付款項,惟 被告並未如期支付,另工程期款部分,被告尚積欠原告工程款六千二百十六元, 原告已於八十八年十月八日交付請款單及發票予被告,並已由被告收執,被告同 樣應於當月十五日起算支付九十天期限之支票予原告,即被告應於八十九年一月 十三日支付款項,惟被告並未如期支付,總計被告積欠原告二十萬三千五百三十 三元。為此請求被告支付上開欠款,並支付遲延利息等語,且提出估價單、請款 單、請款單及發票影本等件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香伶                   法   官  蔡政哲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1/1頁


參考資料
九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