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768號
TPDV,106,司促,14768,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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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莞茵(原名林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貳佰柒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
  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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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