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2年度,988號
TCEV,92,中簡,988,200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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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九八八號
  原   告 升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謝彩鳳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被   告 顯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房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免假執行部分外,如主文所示。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向原告購買貨品數批,被告以訴外人吳偉民簽 發之支票一紙(發票日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中分行 ,票號AQ0000000)支付價金中新台幣(下同)十七萬二千元,詎屆期 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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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升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顯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