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九一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毛國樑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四十六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
緣原告與訴外人即債務人朱錦源因給付票款假扣押事件,原告依據鈞院九十一年 度裁全丑字第一0三一四號民事裁定所為之執行名義,即「債權人以二十一萬七 千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在六十五萬元之範圍內,予以 假扣押」,聲請執行,並蒙鈞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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