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2年度,669號
TCEV,92,中簡,669,20030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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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六六九號
  上 訴 人 全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
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
捌仟壹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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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