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666號
TPDV,106,司促,14666,2017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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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秀蓁(原名何秀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參佰陸拾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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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