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秀蓁(原名何秀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參佰陸拾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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