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臺灣富百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注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玖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各筆本金、利息、年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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