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一八一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巧明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帳號 :000000000號,發票日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票號:AP000 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被告 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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