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2年度,1098號
TCEV,92,中簡,1098,200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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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О九八號
  原   告 中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四月二十一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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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