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520號
PTDV,106,司促,5520,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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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52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代 理 人 陳建宇
債 務 人 吳玉惠
      吳明勇
一、債務人吳玉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部分,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
  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0六四計算之
  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暨按上開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玉惠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明勇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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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