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О八號
原 告 甲○○○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
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九時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MV -5269」自小客貨兩用車,沿花蓮縣秀林鄉台八線(中橫公路)由東往西方 向行駛,行經該路一四五公里又九○○公尺處,適有訴外人劉東樺駕駛承租原告 所有車牌號碼「CC-5725」自小客車沿花蓮縣秀林鄉台八線由西向東方向 行經該處,乙○○竟竟疏失侵入對向車道而撞擊原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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