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О七一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己○○
被 告 伸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即洪富貴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玖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伸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戊○○、乙○○(即洪富貴), 於民國(下同)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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