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建簡字,92年度,10號
TCEV,92,中建簡,10,2003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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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建簡字第一О號
  原   告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男
一、右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參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參仟肆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參仟肆佰零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逸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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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