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2年度,944號
TCEV,92,中小,944,200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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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九四四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謝世明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壹佰玖拾捌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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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