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九四四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謝世明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玖佰陸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壹佰玖拾捌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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