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七八七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佰玖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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