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2年度,787號
TCEV,92,中小,787,200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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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七八七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佰玖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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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