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七四六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鼎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悅昇國際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八月間與原告訂立保全服務契約,委由原告承作保全 服務,保全期間自九十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止,不料被告事後 突然片面於上開契約屆滿前終止契約,應依契約第十七條約定負擔拆機違約金新 台幣(下同)三千元,並因而造成原告受有該施工費用六千零十八元之損失,以 上合計共九千零十八元,屢向被告催索均不獲置理,為此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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