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七四一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參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 宗 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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