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小字第七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黑有亮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伍拾伍元,其中新台幣貳佰叁拾壹元由被告負擔,餘新台幣伍佰貳拾肆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叁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三萬七千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
㈠原告主張:
⑴緣訴外人陳長鴻駕駛車牌號碼D九-六三0一號自小客車,於民國九十一年六 月二十日十一時四十分許,沿屏東縣潮州鎮○○○○道由東向西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