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617號
TPDV,106,司促,14617,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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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福麟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盛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宜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參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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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麟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