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六О七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叁佰肆拾陸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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