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五О九號
原 告 奧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丙○○
甲○○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一萬三千五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
㈠緣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在台中市○○區○○路五三三巷九八號住處,委 由原告承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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