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89年度,3509號
TCEV,89,中簡,3509,200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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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五О九號
  原   告 奧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丙○○
        甲○○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一萬三千五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
㈠緣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在台中市○○區○○路五三三巷九八號住處,委 由原告承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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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奧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