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89年度,2309號
TCEV,89,中簡,2309,2003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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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三О九號
  上訴人即原告 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張清木張德樹張炳華張炳昌、吳美蓮
余廖英余進卿李錦謀、甲○○○、乙○○、丙○○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柒佰柒
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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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