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阮慧娟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二九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陳阮慧娟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陳阮惠娟」、「謝雅凌」應更正為「陳阮慧娟」、「甲 ○○」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