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本文定
有明文,是聲請人請求複利部分,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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