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575號
TPDV,106,司促,14575,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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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DA ZHENG GLOBAL LTD.
法定代理人 陶麗金
代 理 人 連堂凱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禾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文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捌萬伍仟柒佰貳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佰壹拾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參佰壹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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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