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中簡字第一О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
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漢元唐工程有限公司」、「古鈞筌」之印文各伍枚,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外,並將犯罪事實欄第七行關於「(其上蓋有偽造之漢唐公司 及負責人古鈞筌之印章)」之記載,補充更正為「(其上蓋有偽造之漢元唐公司 及負責人古鈞筌之印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二、扣案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及薪俸明細表等,因被告甲○○ 申辦貸款而交付萬泰銀行持有,已非被告甲○○所有,爰不為沒收諭知;惟上開 文件內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漢元唐公司、古鈞筌之印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均予沒收。檢察官認為應就扣案之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及薪俸明細表全部宣告沒收,尚有誤會,併予敘明。三、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