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553號
TPDV,106,司促,14553,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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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胤康(原名胡紹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本裁定駁回部份,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
  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胡紹康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65051元│     │8月11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4553號)
  (一)債務人胡紹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10日止累計170,179
    元正未給付,其中165,051元為消費款;4,567元為循環
    利息(2017/6/4~2017/08/10);56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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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