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七一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健暘通運有限公司、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零肆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貳仟貳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二五八
之五十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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