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515號
TPDV,106,司促,14515,201709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精靈(原名于家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
  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四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三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