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2年度,290號
TYEV,92,桃補,290,200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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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二九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昌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叁仟柒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新
     台幣壹仟壹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零玖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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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