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489號
TPDV,106,司促,14489,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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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志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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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