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2年度,258號
TYEV,92,桃補,258,2003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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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補字第二五八號
  原   告 合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文和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肆拾萬貳仟零貳拾伍元,應繳裁
     判費肆仟肆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肆仟參佰捌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邱育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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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