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聲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送達代收人 陳裕明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叄仟玖佰柒拾伍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六五 一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甲○○負擔訴訟費用。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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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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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二八九八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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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一00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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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 六八 元│ │
│(送達郵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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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三九七五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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