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475號
TPDV,106,司促,14475,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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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証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証翔 431│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06808│0000000000│08月 19日  │      │       │
│  │元  │535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4475號)
  緣相對人張証翔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5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8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4407元及違約金1500元暨國外交易手續費4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
  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
  ,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
    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
    簽單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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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