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四四八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王學文
被 告 金洹合實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麟
被 告 誠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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