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日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晃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克諾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彭文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伍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如對債務人德克諾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彭文俠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
對債務人德克諾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彭文俠清償之。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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