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三五六號
原 告 信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姜國駒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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