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三О七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郭振佑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育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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