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433號
TPDV,106,司促,14433,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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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依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叁佰肆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4433號)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7,348元整,及自民國104年10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一、相對人蔡依嬑於民國91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陸萬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
  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
  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
  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
  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
  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
  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5.0%計付。立有現金
  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7,348元整,及自民國104年10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
  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
  息。
  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就債權人所請,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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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